内华达州的消费者隐私立法由两部法律组成:2019年5月29日签署的 SB 220 和2021年6月2日签署的 SB 260。两部法律共同赋予内华达州消费者选择退出在线收集的个人信息出售的权利。内华达州的法律范围比 CCPA 或 VCDPA 等综合性州隐私法更为狭窄,专门针对网站和在线服务运营商对受保护信息的销售行为。
内华达州隐私法(NRS 第603A章)要求收集内华达州消费者受保护信息的网站或在线服务运营商在其隐私声明中包含明确的选择退出机制。该法律不创建访问、更正或删除等广泛的消费者权利,也不要求对敏感数据进行选择加入同意。
SB 260(2021年)将选择退出权扩展到涵盖向数据经纪人的销售,并澄清了"销售"的定义,使其更接近 CCPA 的定义。
内华达州隐私法适用于收集内华达州消费者受保护信息并在内华达州开展业务或面向内华达州居民的网站或在线服务运营商。没有最低消费者数量或收入门槛——该法律广泛适用于满足这些条件的任何运营商。
豁免对象包括受 GLBA 约束的金融机构、HIPAA 涵盖的实体以及某些其他受监管实体。
内华达州消费者有权:
运营商必须在60天内回应经验证的选择退出请求,在合理必要时可延长30天。
内华达州法律下的受保护信息包括名字或首字母缩写和姓氏、家庭或其他实际地址、电子邮件地址、电话号码、社会安全号码、允许通过实际方式或在线联系特定个人的标识符,以及与上述信息组合收集的任何其他信息。
内华达州总检察长负责执行内华达州隐私法。每次违规可处以最高5,000美元的民事罚款。没有私人诉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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